武汉信用担保协会是由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信用担保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正文

协会成立背景

一个以各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以政府扶持和企业投资设立的商业性、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根据调查,截止2008年3月份武汉市在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含担保业务的企业已经达到440家,注册资本总额突破143亿元。但是,武汉市担保机构存在规模小、管理手段落后、业务操作程序不够完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不足、信息渠道不畅以及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担保机构的发展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十九个副省级城市中,成立担保行业协会的有十三个,还有六个城市没有成立担保行业协会,其武汉市就是其中之一。因此,为规范市信用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全市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引导担保机构做强做大,成立武汉市信用担保协会成为武汉市信用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当务之急。

据此,武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武汉银安通担保有限公司五家单位共同商议,决定发起筹备武汉信用担保协会。通过各方努力,2008年9月,武汉信用担保协会获得武汉市民政局及武汉市经济委员会的批准,正式成立。协会有会长单位一家,副会长单位5家,会员单位53家。

武汉信用担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武汉信用担保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Wuhan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WHCG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信用担保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为中心,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围绕提升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引导担保机构做强做大、提高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维护担保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1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学习、研究、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推进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法规,围绕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风险分担等热点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咨询服务,协助信用担保机构不断完善经营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增强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的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信用担保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区域间的横向合作。

(四)维护信用担保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展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六)积极开展对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的信息化建设。

(七)组织举办专题培训班、交流和研讨会,以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信用担保机构逐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创造条件。

(八)结合我市信用担保机构的特点和实际,组织有关人员进修、考察、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管理经验。

(九)研究和探讨信用担保企业的发展方向、火影漫画、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信用担保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信用担保企业与企业家活动;

(十一)引导信用担保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协会会员为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的信用担保企业及相关单位或是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等领域具有特殊专长或影响力的个人;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取协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各种服务;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出质询的权力;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国家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或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协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一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协会章程经二00八年九月二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协会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