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海外交流协会是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领导下从事涉外涉侨工作的民间团体,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联系海内外侨胞、贯彻侨务政策、服务重庆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窗口和渠道,是经重庆市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外、涉侨重要社团。

中文名

重庆市海外交流协会

性质

从事涉外涉侨工作的民间团体

宗旨

服务海内外侨胞

协会简介

重庆市海外交流协会以贯彻侨务政策、服务海内外侨胞为宗旨,根据民间社团政策灵活的优势和特点,专门设立了北美经贸文化交流中心、经济文化交流部、台海服务中心、国际信用评估中心、国际商贸会展交流中心、会员发展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重庆市海外交流协会。

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Overseas Exchang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OE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重庆市各行业热心于海外交流与合作的企事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和在重庆市投资的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本协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严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及其社团和国际友人,增进友情,促进海内外经济贸易、科技教育、体育文化、信息媒介、旅游观光、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友好合作与交流,促进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重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中国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6号(天王星C座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广泛开展与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中有影响、有实力、有成就的知人士与社团的联系,沟通交流,促进相互了解,发展情谊,担当世界与重庆、海外侨胞与家乡政府间的桥梁作用。

(二)为有影响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提供经贸考察、科技教育、体育文化、信息媒介、旅游观光、探亲访友等领域的友好合作与交流活动。

(三)为举办国际级、国家级、地区级富有特色的海内外经济、信息、文化、教育、体育、科技、旅游等方面的友好合作与交流活动及其会展,提供优质的综合性服务。

(四)为海内外企事业、商社及社团提供咨询服务、商务调研、中介代理、受理其委托事务,并兴办相关服务的经济实体。

(五)提供投资引资、经贸合谈、项目策划评估、市场开拓、技术、人才引进、商品流通、出口外销、劳务输出等方面的服务。

(六)依法维护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及其来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助处理有关行政管理及法律事务。

(七)为归侨、侨眷、侨港澳台同胞亲属及其子女,出境探亲访友、留学、移民等提供综合性服务。

(八)为我市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大型厂矿、科研单位、社会团体等与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和国际友人及友好团体等进行交流、交往、投资考察及合作,提供综合性服务。

(九)加强与国际、国内有关学术团体、涉外协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海内外各种类型的研讨会、报告会、培训会等。

(十)组织协会会员开展与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和国际友人之间的合作交流、考察及项目投资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热衷于与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及国际友人之间,开展经济贸易、科技教育信息、旅游、体育、文化等方面合作与交流的重庆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大型厂矿等,以及重庆市侨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及社团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3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三分之多数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批设立分支机构;

(七)审批副秘书长;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及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继续留任。

第二十六条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由市政府外侨办推荐。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上述职权,由常务副会长代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具体规章制度;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六)处理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和会长等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和使用: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赞助;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入社团等的资助或捐赠;外资、侨资侨属企业等捐赠,海内外社会福利机构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七)使用:一万元以下日常开支由秘书长负责;一万元以上开支,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岗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应到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已经2001年4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