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清制,凡由掌印给事中、知府补授此职者为副使道,秩正四品;凡由郎中、主事、同知补授此职者为佥事道,秩正五品。乾隆十八年(1753),废按察使副使、按察使佥事之衔,概称分巡道,秩正四品。参见“道员”及“分巡道”   。